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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6年04月02日  信息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专升本)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维护学位授予严肃性与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专升本层次)毕业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开公正、择优授予原则,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学位证书注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字样,按规定完成电子注册与信息备案。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沈阳城市学院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专升本)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准予毕业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本科阶段课程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60分(含)以上,答辩合格。 

  (五)通过我校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绩合格。 

  (六)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无本细则所列不授予学位情形。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考试组织 

  (一)考试科目:政治 

  (二)组织单位:由沈阳城市学院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与成绩认定。 

  (三)考试形式:闭卷机考,满分10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 

  (四)考试时间:每年5月、11月各组织一次,与学位申请受理时间同步。 

  (五)参考资格:仅限我校在籍成人本科(专升本)学生,须在毕业前通过考试,毕业后不再安排补考。未通过考试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八条  成绩与认定 

  (一)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作为授予学位的必备依据,成绩长期有效。 

  (二)考试缺考、违纪、作弊者,本次成绩无效,并按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不授予及撤销学位情形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已授予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时处分未解除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或其他由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缺考、违纪、作弊者。 

  (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论文剽窃、代写、买卖等。 

  (四)以顶替、冒用身份等违规方式取得学籍、毕业证书者。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学位,或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学位条件者。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第十条  申请时间 

  (一)学校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成人本科(专升本)学生须在毕业当期或毕业后最近一次受理期内申请,最迟须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沈阳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专升本)学士学位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科阶段完整成绩单。 

  (四)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明。 

  (五)近期免冠寸证件照及学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与授予流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对材料完整性、成绩合格性、考试合格证明及毕业资格。 

  (三)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拟授予学位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复核未通过者,由继续教育学院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五)发文颁证:审议通过者,学校发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按要求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异议与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不予授予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沈阳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审议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适用于2026年及以后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专升本)学生。 

    沈阳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6年3月 

  
 

  附件1:沈阳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专升本) 

  学士学位申请表 

 

   注意事项:1.根据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如有弄虚做假者,取消资格。 

  2.姓名栏本人亲笔签名(打印无效),并附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课程成绩单、同底电子和纸质近期寸免冠蓝底彩照2张等相关材料,纸质材料提交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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